法律文件

取消政策

生效日期:2026年4月17日 適用地區:香港特別行政區 爲《服務條款》補充條款
本取消政策(下稱「本政策」)由 LeapX Intelligence Tech Limited(下稱「本公司」)制定,適用於所有使用 LeapX Hub 服務(下稱「本服務」)的用戶(下稱「閣下」)。

本政策爲《LeapX Hub 服務條款》的補充條款,與主條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;若本政策與主條款約定不一致,以本政策為準;本政策未盡事宜,適用主條款及香港相關法例規定。

政策適用範圍

本政策適用於閣下就 LeapX Hub 所有服務提出的取消及終止相關事宜,涵蓋個人用戶、企業用戶及所有服務使用者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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訂閱取消
取消周期性訂閱計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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訂單取消
取消尚未履約的訂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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服務終止
違規或其他原因導致終止

涵蓋範圍包括但不限於:AI 內容生成、API 接口服務、賬戶相關服務等。

訂閱取消

閣下可隨時通過本公司官方渠道(詳見本政策第七條)提交書面取消申請,申請時需提供完整的賬戶信息、身份驗證材料,確保申請主體與賬戶註冊主體一致,否則本公司有權不予受理。

訂閱取消申請提交後,本公司將在 7 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,審核通過後,賬戶相關訂閱權限將立即終止。

未使用的服務額度不予退還(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本公司另有明確約定的除外)
取消後閣下不得再使用該訂閱對應的任何服務功能,已生成的內容、數據及相關權益均不予保留
若在訂閱周期內申請取消,已產生的服務費用、手續費不予退還
閣下仍需對取消前使用服務所產生的合規責任、侵權風險承擔全部責任

訂單取消

閣下僅可在服務未履約、未開始使用的前提下,申請取消訂單。若服務已開始履約(包括但不限於 AI 內容生成、API 接口調用、服務開通等),則不得申請訂單取消,本公司有權拒絕相關申請。

訂單取消申請需通過本公司官方渠道提交,提供訂單編號、支付憑證、身份驗證材料,經本公司核實無誤後,可辦理取消手續;核實周期最長不超過 14 個工作日

訂單取消後,已支付的費用僅在本公司明確承諾可退還的情形下予以退還,且需扣除已產生的第三方手續費、系統處理費,具體退還金額以本公司審核結果為準。

若閣下因自身誤操作、需求變更等非本公司原因申請訂單取消,本公司有權收取合理的違約金(不超過訂單金額的 10%)。

服務終止

若閣下違反本政策、《LeapX Hub 服務條款》或香港適用法律法規,本公司有權視情節輕重,單方暫停、限制或永久終止向閣下提供服務,無需提前通知閣下

出現以下情形的,本公司可單方終止服務,且不承擔任何責任:

閣下使用服務從事違法違規活動(包括但不限於生成侵權內容、洗錢、恐怖融資等)
閣下提供虛假身份信息、冒用他人身份註冊賬戶,或未按要求完成身份驗證
閣下拖欠服務費用、惡意拒付,或發起無正當理由的拒付、爭議
服務因系統升級、維護、第三方故障或不可抗力無法正常提供,且無法在合理期限內恢復
服務終止後,閣下的賬戶權限將立即關閉,已支付的所有費用不予退還,閣下仍需承擔終止前使用服務所產生的合規責任、侵權責任及相關損失。

服務終止後,本公司可保留閣下的相關交易記錄、賬戶信息,用於履行香港法律規定的留存義務,無需另行通知閣下。

取消/終止後的權益與責任

訂閱、訂單取消或服務終止後:

  • 閣下的賬戶將被凍結,無法登錄、使用本服務。
  • 所有未使用的服務額度、積分、優惠等均自動失效,不予折現或退還。
  • 閣下仍需對使用服務期間生成的內容、發生的行爲承擔全部法律責任,包括但不限於侵權、違法違規導致的賠償責任、訴訟風險。
本政策及主條款中關於知識產權歸屬、免責聲明、責任限制、爭議解決及其他按性質應當存續的條款,在取消/終止後繼續有效,對雙方具有約束力。閣下不得因訂閱、訂單取消或服務終止,拒絕履行已產生的付款義務、賠償責任,或否認此前使用服務的相關行爲效力。

免責與責任限制

  • 本公司不對閣下主動申請取消訂閱、訂單所導致的任何損失(包括預期利益損失、商業信譽損失等)承擔賠償責任。
  • 因閣下自身原因(包括但不限於誤操作、需求變更、違反約定等)導致的取消申請,本公司不承擔任何補償、賠償責任。
  • 本公司因合法行使單方終止權導致的服務終止,不承擔任何間接損失、附帶損失,僅對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的人身損害承擔法定賠償責任。

聯繫我們

閣下申請取消訂閱、訂單,或對本政策有疑問、異議,可通過以下官方渠道聯繫本公司。非官方渠道提交的申請不予受理:

電子郵箱:Info@Leapx-tech.com

註冊地址:RM 1307, 13/F Kenbo Commercial Building, 335-339 Queen's Road West, Hong Kong

適用法律與爭議解決

本政策的訂立、生效、履行、解釋及爭議解決,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,不適用衝突法規則。

因本政策引起的任何爭議,雙方應先通過友好協商解決;協商不成的,任何一方均有權提交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專屬管轄解決。